关于做好《北京市工作居住证》续签工作的通知
京人发[2006]56号
各区、县人事局:
根据2003年6月我市印发的《关于实施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〉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》(京政办发[2003]29号)精神,为进一步完善工作居住证制度,规范管理,做好《北京市工作居住证》满三年续签工作,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持证人员在《北京市工作居住证》有效期满后,原单位需要继续聘用的,应履行《北京市工作居住证》续签手续。
二、续签手续原则上在《北京市工作居住证》有效期满前办理,超过有效期限一个月未办理续签手续的,《北京市工作居住证》自然失效。
三、申请办理《北京市工作居住证》续签手续,需填写《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续签申报表》(一式两份),由聘用单位通过网上提出续签申请,经注册所在地区县人事局审核后,报市人事局审批。
四、各聘用单位和个人在申报续签时,提供的材料须真实有效。各区县人事局要认真审核、严格把关。对于在申报中弄虚作假的,一经查实,将取消单位和个人办理《北京市工作居住证》资格,并列入企业及个人诚信记录。
五、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,2001年5月印发的《关于做好〈北京市工作寄住证〉续签工作的通知》(京人发[2001]45号)废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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