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994年,为配合我国《劳动法》的贯彻实施,维护劳动妇女的合法权益,保障其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,分担企业生育费用的负担,我国建立了生育保险制度。
此制度的实施范围为城镇企业及其职工。即国有企业、股份制企业、城镇集体企业、私营企业、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。
生育保险基金是根据“以支定收,收支基本平衡”的原则进行筹集。主要取决于生育保险享受人数和计划生育政策实施,预测性强,风险小。参加企业按照规定的比例,来缴纳生育保险费,职工不缴费。各地区经济情况差异很大,以及生育费用的支付不平衡,所以具体基金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自行确定,但最高不得超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%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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